×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财办案〔2019〕630号
2019-05-09
索 引 号:002986299/201908-00118信息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办公室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名 称: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生成日期:2019-08-30 17:25:45关 键 词:
文 号:浏览次数:1397 次
有效性:有效
索 引 号:002986299/201908-00118
信息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名 称: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生成日期:2019-08-30 17:25:45
关 键 词:
文 号:
浏览次数:1398 次
有效性: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财办案〔 2019 〕 630 号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534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张长俭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增加国有农场农工减负补助资金及资金使用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办理, 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06 〕 25 号)精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主要是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对于免除后国有农场减收的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地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为做好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2006 年,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 2006 〕 83 号),明确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目标和任务。同年,省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县(区),并进入对县(区)财政体制补助基数。

一、关于省财政应增加国有农场农工减负补助,解决国有农场正常运转资金难题的问题。根据皖政办〔 2006 〕 83 号文件精神,萧县国有农场属于地方国有农场,其农工减负及正常运转资金应主要由宿州市财政和萧县财政承担。因此,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配匹原则和属地管理要求,国有农场农工减负资金和正常运转需要的资金,应主要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二、关于农工减负补助资金应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农场,由农场自行使用的问题。根据国办发〔 2006 〕 25 号、皖政办〔 2006 〕 83 号文件精神,从 2006 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同时,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2006 年财政部印发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财预〔 2006 〕 446 号),明确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农场管理费用等开支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对于中央补助资金,2006 年省财政已按要求拨付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并进入体制补助基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预〔 2006 〕 446 号文件要求,统筹用于国有农场农工减负工作,

下一步,省财政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工作。

办复类别: A 类

联系单位: 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处

联系电话:68150440

安徽省财政厅

2019 年 5 月 9 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立即登录